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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来源:浦江天平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05 | 2806 次浏览 | 分享到:


2.无直接侵权人案件赔偿责任比例划分


无直接侵权人的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当事人仅有受伤学生和学校两方,该类案件多因学校硬件设施故障或体育活动课保护不当造成学生受伤。学校硬件设施故障造成学生受伤,除特殊情况外,应由学校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体育活动课上因保护不当造成学生受伤,则需视体育活动危险性、学校防护措施是否到位以及学生有无违反教师指令等因素综合判定双方责任。


当学生违反教师指令和安全规定,在体育活动中进行危险动作致自己受伤时,若教师不可能及时制止的,则应由学生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若教师能及时制止学生危险行为但未制止的,则视情况由学校和学生各半承担责任或由学生承担大部分责任;若学生不存在违规行为,只因学校保护措施不当致使学生受伤,则除特殊情形外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3.有直接侵权人案件赔偿责任比例划分


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审理中除对比侵权人和被侵权人过错外,还需考量学校在管理、教育上有无失职及失职行为与伤害后果的关联程度。各方所需承担的责任比例应视具体案情而定,但考虑到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若学校方面存在明显的教育、管理失职情形,则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应低于30%。


如案例一中,A与B互相推搡致A倒地受伤,体育教师看到学生间发生推搡可以制止但未制止,后出现学生受伤情况。考虑到A、B作为未成年人难以预知推搡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倒地骨折,但体育教师显然应当预见到该行为的危险性但未予制止,故学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高于A、B,最终本案判决学校承担50%的赔偿责任,A、B各承担25%的责任。


确定侵权人、被侵权人责任时,应当考虑通过当事人年龄考察未成年人对行为危险性的认知能力。如果年龄及认知能力不足以认识到动作的危险性,则其承担的责任比例应当降低,学校的责任比例相应提高。一般情况下如果学校方面存在失职、失责行为,则需承担大部分或者全部责任。若未成年学生已超过16周岁,应推定其对行为危险性有充分认知。此种情况下,学校若不存在重大失职、失责行为,则仅需承担小部分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4.校园体育运动伤害中自甘风险原则须审慎适用


在篮球、足球运动等校园常见的、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中,学生经常发生肢体冲撞并因此受伤。通常情况下,参与者自愿参加带有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认知,也应自行承担运动规则下正常冲撞带来的伤害结果,此所谓自甘风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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