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思路与方法
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的审理应首先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并以填平原则确定人身伤害产生的财产性损失,据此认定各方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学生之间的责任分配应以过错原则为基础。侵权人有过错致他人受伤的,应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的责任;被侵权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还可适用公平原则由学生各方均摊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内受到人身伤害,学校责任承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内受到人身伤害,学校责任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查明事故发生事实
审理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首先需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法院需要听取当事人、在场教师及其他在场学生陈述,并调取查阅学校记录、监控录像、病例及鉴定报告等证据。在学校硬件设施造成学生受伤的案件中,法院还应查看事故发生现场的具体情况。
目前大多数学校及幼儿园均有校园监控设备,通过观看监控录像可以直接查清事发情况。即使没有监控录像,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大多会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调查并就调查结果形成工作记录,一般情况下第一时间形成的工作记录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发状况。
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中,考虑到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如果学校不能在第一时间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和情况,那么当事人的陈述很可能更会受到外力和自身记忆减退等因素的干扰,所以此类案件对于学校方面举证责任的要求应较为严格。若因未及时调查事故发生情况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则学校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作为当事人可能不会在工作记录中反映己方工作疏忽等过错,所以法院还需要结合当事人、在场教师以及其他在场学生的陈述等来判断学校有无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也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担责比例。针对学校方面的责任需要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学校是否进行安全教育
上海市的学校目前一般都会进行必要的日常安全教育。在体育运动伤害案件中需要重点调查学校教师在组织安排学生进行体育活动前有无进行必要的规则讲解、技术动作示范、危险动作提示等安全教育。
2.学校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高度聚集的场所,对安全防护设施的要求与一般场地相比应当更高。如果学生受伤可能与学校硬件设施有关,则需要调查学校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此外,如果伤害事故发生在诸如跳高等需要防护器材的体育运动中,在调查案件事实时需要重点查清学校组织该项体育活动所配备的防护器材是否符合体育教学的规定,能否起到充分保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