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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来源:浦江天平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05 | 2805 次浏览 | 分享到:


3.事故发生时教师是否在场并进行有效管理

在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对学校应承担的教育、管理职责要求较为严格。学生在上课、课间休息、午休或体育活动期间均要求有教师在场监管或楼层巡查。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多因学生间的打闹、推搡或其他危险行为所致,因此需查明在场教师对事故发生前的危险行为有无制止,若未及时制止则应认定学校方面未尽到管理职责。


4.学校救助是否及时


学生因意外事故受伤后,学校负有及时救助防止伤害结果扩大的责任。若未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则学校需对扩大损害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故在调查事实时应了解学校在事发后的救助情况,包括学校是否采取救治措施、处置措施是否适当、送医是否及时、有无及时通知家长等。


(二)划分各方责任比例


人身伤害类案件责任比例的划分因素包括当事人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力、侵害情节等。在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中还需要考量当事学生的年龄以及学校管理有无疏漏等因素。


1.学校的责任范围及诉讼地位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规定,除第三人在校园内造成学生伤害案件外,学校无论承担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责任,均仅需对自身行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的是单独的赔偿责任,而非补充责任或共同侵权责任。在该类案件中若学校并无行为过错或管理疏漏,则不应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应当鼓励学校积极组织学生开展体育运动,在校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案件中对于学校责任比例的认定需更加谨慎。如篮球、足球等身体对抗激烈的体育运动中,碰撞发生具有即时性,教师难以提前干预或及时制止。此种情形下,若学校已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责任,则不应再判决学校承担责任;若学校存在一定的教育、管理失职情形但过错并不严重,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则学校责任一般不应超过30%。


在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学校作为责任主体应列为被告参与诉讼。若被侵权学生未将学校列为诉讼当事人,法院应向其主动释明。若被侵权学生仍拒绝将学校列为被告参与诉讼,则该案件应仅在侵权方的责任范围内进行审理,并告知被侵权学生可另案起诉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在被侵权学生坚持不将学校列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亦可将学校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侵权学生家长也应当作为案件被告,而非仅仅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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