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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来源:浦江天平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05 | 298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是如果未成年人家长为无固定职业者,除非当事人可以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否则一般情况下对其误工费请求不予支持,仅可支持护理费请求。


二是如果未成年人家长收入较高,也不宜全额支持误工损失。法院应充分考量侵权人对赔偿责任的可预期性,误工费标准不应超过必要的合理范畴。


如案例四中,J父母确因带J至北京医院治疗而请假一个月并由此产生误工费,但护理人员应认定一人为宜,且J父亲的误工费过高,法院最终认定J母亲产生的误工损失1万元可计入人身损害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支持了被侵权学生家长的误工费请求,那么在计算损失时不应再重复计算护理费。


2.补课费


未成年学生如因伤无法返回学校正常就学必然会影响其学业。家长安排孩子前往校外培训机构或聘请辅导教师补课实属合理,由此产生的补课费也应计入实际损失。被侵权人需提供发票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的补课费用。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如果学校举证证明其已提供教师单独补课等合理救济措施,但被侵权人家长拒绝接受的,则不应再支持补课费;


二是补课费需在合理范围内。如果被侵权人主张的补课费用过高,则应以市场合理价格来计算补课费用。市场合理价格应以侵权学生或学校提供的大型补习机构的一般价作为参考。同时,因补课所产生的合理交通费损失也应一并支持。


如案例三中,F因腿部骨折无法独立到校学习,故由父母接送至课外培训机构补习实属合理。虽然学校主张已安排教师为F单独补课,但学校安排的补课均在F父母工作时间,F父母难以接送,故法院最终支持了F补课费的主张。


3.医疗费


未成年人尚处于身体发育阶段,治疗某些伤病时需要通过多次手术分阶段进行,甚至有的手术可能会相隔数年,因此诉讼时可能存在尚未发生的医疗费。法院可以主动释明被侵权人待医疗费发生后再行主张,主持调解时亦应将后续必然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考虑。


校园人身伤害案件中若学生面部受伤,当事人常就整容祛疤费用是否属于医疗费产生争议。对此,法院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身体皮肤尚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若不及时祛除疤痕则会造成疤痕继续扩大,而面部明显的疤痕必然会影响未成年人今后的工作、生活,故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对于受伤学生此类整容祛疤费用的主张应一并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整容祛疤费用应在合理范围内,若受伤学生前往某些私立整容医院治疗,由此产生高昂的美容费用则不应全部支持,法院可参考公立医院相应治疗费用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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