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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来源:浦江天平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05 | 2988 次浏览 | 分享到:


然而,体育活动课上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体育运动与成年人之间的竞技性体育运动应有所区别。通常成年人参加竞技性体育运动完全由本人自主决定,而在学校体育课上,学生系根据教师安排参与各项体育活动。学生开展足球、篮球比赛是为了配合体育教师进行体育教学,并非完全自主参与对抗性较强的体育运动。此外,中小学生大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参与体育运动危险性的认知亦不如成年人。因此发生在校园体育运动中的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类案件应审慎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如案例二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双方当事人均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篮球运动所存在的风险在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上与成年人相比均存在一定差距,故完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令受害方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并不妥当,由碰撞双方平均承担损失较为合理。法院最终酌情判定D、E及学校按照35%、35%、30%的比例承担责任。


特殊情况下,校园体育运动中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类案件亦可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如学生在午休或活动课期间自行组织足球、篮球等身体对抗较为激烈的运动时发生伤害事故,若受伤学生年龄较大并经常参与此类运动,对运动危险性有足够认知,可适用该原则。当此类案件中的伤害事故确因运动中正常碰撞所致,则处理学校责任之外的责任比例时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由受伤学生自行承担该部分损失。


5.第三人在校园内造成学生伤害案件赔偿责任比例划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校外第三人在校园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除第三人根据过错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外,学校未尽到防止陌生人进入校园、规范第三人在校园内活动等管理职责的,均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造成学生受伤的校外第三人系学校雇佣的施工人员,则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而非补充责任。


(三)确定赔偿金额


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计算,除一般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律师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外,还会产生未成年人父母误工费、补课费等特殊费用,此外在计算医疗费时尚需考虑未成年人身体的特殊性而在裁判时作特别考量。


1.未成年人父母误工费


未成年人受伤后如果确需护理,由其父亲或母亲进行护理符合常理,由此产生的父母误工费可予支持。在计算误工费时应要求被侵权人父母提供单位开具的请假及由此造成损失的证明。请假天数不应超过合理的护理期天数,若超过则应按护理期来计算误工费。此外需要注意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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