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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对超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最新答复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04 | 136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502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超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一些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继续工作。为更好地保障这些人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部分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针对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大力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明确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通过按项目参保的方式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截至2018年底,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达到90%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227万人,其中农民工2122万人,较上一年同期分别增长640万人和477万人,同比增长24.7%和30.0%,有力保障了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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