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久成律师个人网站


Wang Jiucheng Lawyer’s Personal Website

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来源:浦江天平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05 | 280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是指未成年人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内出现人身伤害事故而引发的案件。该类案件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和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两种案由。未成年人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在传统涉少民事案件中占比较大。该类纠纷中责任比例的划分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


实践中校园人身伤害类案件改发率明显高于其他涉少民事案件,其中学校责任性质和比例认定不当是此类案件改发的重要原因。现结合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予以梳理和总结。

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学校教育、管理不当责任的认定


体育课上,体育教师组织学生A、学生B所在班级开展游戏活动。活动过程中A推搡B,后B报复推倒A并致A骨折受伤。经审理查明,游戏过程中秩序尚可,体育教师一直在外圈同学身后关注学生动态;活动开始前学校进行过安全教育;A陈述在游戏过程中与学生C也曾互相推搡,但体育教师对A与B、A与C之间的推搡行为均未进行教育或阻止。后学校、A、B三方因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案例二:涉及自甘风险原则在校园体育运动中是否适用


体育课上,学生D、学生E等人被教师安排进行篮球比赛。D、E争抢篮球时发生碰撞,致D重心不稳摔倒受伤。后经审理查明,在进行篮球活动时体育教师未在旁监管、保护。D认为自己受伤是因E在进攻时冲撞所致,E应承担70%赔偿责任。E则认为篮球运动属高风险运动,D年满12周岁应当对篮球运动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预判能力,自愿参加高风险运动也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害,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涉及受伤学生校外补课费是否应当支持


体育课上,学生F、学生G等人被教师安排进行足球比赛,比赛中G犯规致F小腿骨折。F经治疗后需在家休养2个月。为防止F在家休养期间耽误课业,F父母安排了校外培训机构补习,并为此支付1.5万元补课费。诉讼中F、G、学校对于补课费用是否应纳入赔偿金意见不一。F主张校外补课费用系因受伤无法独立在校学习而产生,应纳入赔偿金。学校则认为已经安排教师为F补课,F去校外培训机构补课并非必要,故补课费用不应纳入赔偿金。


案例四:涉及受伤学生父母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


体育课上,学生H、学生J等人被教师安排进行足球比赛, H在追球过程中因场地湿滑与J相撞,致J左膝韧带断裂。后因J在上海医院治疗效果不佳,J父母带其至北京医院治疗一个月。J父母主张两人因请假带J至北京治疗而产生的误工费应计入赔偿金。J为此提供了父母的工资卡银行流水。学校则认为J去北京治疗只需母亲一人护理即可,误工费损失应为母亲一人工资。H则认为J去北京治疗并非必要,且父母误工费并非法定赔偿范围,故不认可J父母误工费的主张。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616室
联系电话
010-58208986
Email

wjc@lidaolawyer.com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