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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不破租赁”能否阻却《物权法》第190条规定?
来源:民事审判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1-29 | 29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就苏玉梅第二项“确认玉门宾馆与苏玉梅2015年6月16日签订的《承租人出租人承诺书》无效”的上诉请求,系独立于农行酒泉分行的一审诉讼请求以外的新的请求,未经一审法院审理,且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依法不予审理,苏玉梅可另行主张。同时,苏玉梅未针对傅士霖责任承担问题提出上诉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之规定,傅士霖的责任承担问题不属于本院二审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苏玉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苏玉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瑜

审   判   员  杨弘磊

审   判   员  丁广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美红

书   记   员     何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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