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法律未限制在已出租的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抵押权系担保物权,所追求的是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租赁权系债权,所追求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二者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并不冲突。虽然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在先的承租人可以“抵押不破租赁”对抗抵押权人或者标的物受让人,在租赁期限内继续承租标的物,但承租人不享有以在先租赁权阻却抵押权人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租赁在先还是租赁在后,均不影响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依法设立的抵押权进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决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20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玉梅,女,汉族,1965年1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
负责人:史斌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彪,男,该行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门甘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玉门镇河西。
法定代表人:付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宗臣,甘肃锐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门宾馆甘来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玉苑路**。
法定代表人:王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宗臣,甘肃锐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士霖,男,汉族,1956年8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宗臣,甘肃锐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玉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以下简称农行酒泉分行)、玉门甘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来矿业公司)、玉门宾馆甘来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门宾馆)、傅士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