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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不破租赁”能否阻却《物权法》第190条规定?
来源:民事审判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1-29 | 2959 次浏览 | 分享到:


综上,农行酒泉分行可对玉门宾馆的相关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苏玉梅可在证据充分时对其与玉门宾馆之间因《租赁合同》发生的争议另行提起诉讼。但因农行酒泉分行尚未实际处置案涉抵押财产,即承诺书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故一审法院对农行酒泉分行主张案涉抵押权行使时玉门宾馆与苏玉梅所签《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关于农行酒泉分行诉请的保全费、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因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应农行酒泉分行申请进行了相关财产保全,故对其主张的保全费5000元予以支持;因农行酒泉分行未对律师费提出具体数额,亦未提交相关代理合同、代理费票据或支付凭证,故对此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甘来矿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六十日内向农行酒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截止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926629.61元,并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支付罚息并以应付利息49481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支付复利;二、如甘来矿业公司未履行前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农行酒泉分行可对玉门宾馆位于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玉苑路北侧玉国用(2008)第A新-0**号31418.86㎡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位于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玉苑路北侧5幢1至6层玉房权证玉镇新字第**49-××号7639㎡商业用房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玉门宾馆在农行酒泉分行实现前述第二项确定的优先受偿权后,有权向甘来矿业公司追偿;四、傅士霖对案涉借款本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农行酒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6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450元,由甘来矿业公司、玉门宾馆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农行酒泉分行在一审中申请撤回对苏玉梅的起诉,并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第四项“判令农行酒泉分行对玉门宾馆的前述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时,苏玉梅与玉门宾馆签订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因苏玉梅坚持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农行酒泉分行撤回对苏玉梅的起诉。一审庭审中,农行酒泉分行表示,鉴于其申请撤回对苏玉梅的起诉未获准许,其坚持原六项诉讼请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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