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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不破租赁”能否阻却《物权法》第190条规定?
来源:民事审判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1-29 | 2952 次浏览 | 分享到:


甘来矿业公司与玉门宾馆共同辩称:一、2013年3月9日玉门宾馆与苏玉梅签订《宾馆租赁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时,已明确告知苏玉梅租赁标的物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对此苏玉梅是知情的,该《租赁合同》中也有记载。不存在玉门宾馆与农行酒泉分行串通后诱骗苏玉梅出具《承租人出租人承诺书》的事实。二、苏玉梅被列为第三人系因其坚持要求参加诉讼,一审判决的判项并未对苏玉梅设定义务,一审法院未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三、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案涉《承租人出租人承诺书》是否有效,不应当在本案中处理,应当另案解决。

傅士霖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傅士霖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驳回苏玉梅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农行酒泉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甘来矿业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截止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计926629.61元;2.判令甘来矿业公司承担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3.判令玉门宾馆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甘来矿业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则农行酒泉分行有权对玉门宾馆抵押的位于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玉苑路2号的玉房他项玉市字第××号7639㎡房产、玉他项(2013)第022号31418.86㎡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农行酒泉分行对玉门宾馆的前述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时,苏玉梅与玉门宾馆签订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5.判令甘来矿业公司、玉门宾馆实际控制人傅士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甘来矿业公司、玉门宾馆、傅士霖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一审庭审中,农行酒泉分行确认其前述诉讼请求第2项中的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三部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9日、10月14日、12月15日,甘来矿业公司分别与农行酒泉分行签订编号为62010120160001507、62010120160001722和62010120160002113的三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甘来矿业公司向农行酒泉分行借款300万元、2000万元和7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借款用途均为借新还旧,结息方式均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期限内利率按每笔借款提款前一工作日央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加179bp(1bp=0.01%)执行6.09%,逾期上浮50%,执行9.135%。借款逾期后,如遇一年期LPR上调,罚息利率自一年期LPR调整后一个工作日起相应调整。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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