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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前提要件
来源:明事审判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1-10 | 218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万盛恒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事实和理由:(一)万盛恒泰公司与望水居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商务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二者互不相识,万盛恒泰公司根本没有向望水居公司借款的可能性,而望水居公司亦不可能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草率将数额如此巨大的款项出借给完全陌生的公司。(二)望水居公司主张的借款法律关系欠缺借款合同、借据、偿还利息的证据,不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般表现形式。万盛恒泰公司自成立来一直经营正常,从未因向中金鸿福公司注资而向外借款。(三)李建伟提供账户代杨国锋收取诉争款项是其个人行为,与其万盛恒泰公司股东的身份无关,其账户收到的诉争款项亦与万盛恒泰公司无关。(四)杨国锋与万盛恒泰公司无任何关系,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工商登记档案可以证明。综上,万盛恒泰公司并非借款人,亦未实际使用诉争款项,无义务承担还款责任。

李建伟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事实和理由:本案中李建伟只是应杨国锋请求提供个人账户代收诉争款项,且在收到诉争款项后就按照杨国锋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交付杨国锋,未占有、使用诉争钱款,并非本案借款人。李建伟代杨国锋收取诉争款项的行为是李建伟的个人行为,与万盛恒泰公司无关,万盛恒泰公司从未对外借款向中金鸿福公司注资,更不知道诉争款项。杨国锋与李建伟所在的万盛恒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另外,一审法院基于望水居公司请求,向公安机关调取了望水居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杰和实际控制人海滨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相关材料显示,诉争款项明显不是借款。

杨国锋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事实和理由:(一)杨国锋与海滨系朋友关系,杨国锋曾为海滨购买大量黄金、手表、汽车等奢侈品,还曾以现金方式给过海滨大额钱款,因此诉争款项是海滨偿还给杨国锋的欠款而非其主张的借款。(二)李建伟是提供个人名下银行账户代杨国锋收取诉争款项,并非借款人。(三)万盛恒泰公司与杨国锋及诉争款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四)望水居公司主张万盛恒泰公司、李建伟是本案借款人证据不足,在主债务诉请不成立的情况下,要求杨国锋对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亦失去了事实和法律基础,一审判决驳回望水居公司对杨国锋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维持。

望水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万盛恒泰公司、李建伟清偿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望水居公司赔偿借款期间的损失153万元(从2013年5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13年11月30日,以后继续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判令杨国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万盛恒泰公司、李建伟、杨国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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