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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前提要件
来源:明事审判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1-10 | 218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望水居公司主张李建伟作为万盛恒泰公司的股东,与该公司人格混同,亦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李建伟如前所述已举证证明其与望水居公司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且钱款最终流转至杨国锋,亦足以证明该代收涉案款项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其万盛恒泰公司股东身份无关。此时望水居公司仍应就其与李建伟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有关借款关系是否成立等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正确,望水居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河南望水居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450元,由河南望水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包剑平

审   判   员  杜 军

审   判   员  朱 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沈   佳

书   记   员    汤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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