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同未予解除,但可减免违约责任 如上所述
《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除作出了限制
法院在审查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时
也十分的严格和谨慎
从上文提到的浙江省高院发布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可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对于确实因新冠疫情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造成违约后果的,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违约责任。
例如在《殷文敏与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三亚民一终字第79号]中,三亚市中院认为:“‘非典’”疫情对房产项目各项施工的完成构成不可抗力因素,相应地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而导致开发商公司的延迟交房违约责任可以免除”。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由于疫情原因导致违约,如果合同未解除,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不可抗力对合同造成的影响),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而由疫情所造成的损失法院也会根据公平原则由合同各方当事人进行分担。
然而,是否所有的合同都可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来主张减免责任,依然要结合疫情与合同签订的时间先后、因果关系、疫情发生前是否存在迟延履行等具体情形予以认定。例如在《大连鹏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与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中,辽宁省高院认为,“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关部门因此而下发的停止野生动物经营的通知,只是对正典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尚不足以导致其与鹏程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正典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当事人在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时也要谨慎行之。
有关适用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具体分析和建议
可见前文:
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中免责抗辩的适用 | 战“疫”法律专栏⑦
4政府相关政策为合同履行提供保障 此次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对我国许多行业来说无疑是一次巨大的冲击,大量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都面临着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人力成本等诸多方面的困难。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也十分迅速地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和相关扶持政策,在金融机构融资、劳动用工安排、税费缴付减免、政府财政补贴等各个方面都给予了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政府针对疫情出台的相关政策,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提供了客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