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月中下旬以来,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产生和爆发,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若干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及延期复工的通知,疫情最为严重的湖北省武汉市及其他城市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封城”措施。可以预见,交通限制、公共场所封禁、复工延期等因素将对诸多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许多当事人可能面临合同履行困难导致违约。
疫情期间
全国许多省高院
相继也发布了
有关新冠疫情防控期间
民事法律纠纷处理的相关指导意见
广东省
广东省高院在2020年2月9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其中明确指出,要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浙江省
浙江省高院在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也指出,要妥善审理有关合同纠纷案件。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从上述两高院发布的文件可知,对于因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法院鼓励在合同可以履行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如不可抗力)支持合同解除。另一方面,由此造成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当事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减免。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就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自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