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
在合同未作出约定的情况
合同的履行受到新冠疫情影响
是否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是否一定能以新冠疫情为由减免责任?
。
。
。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此次突如其来的疫情必将对各企业以及个人造成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合同后续如何履行也是大家必须面对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为避免损失扩大或产生过高的履约成本,应该解除合同;但在合同的履行基础未受到实质影响或合同目的未根本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从鼓励交易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应鼓励继续履行合同。
下面将结合
相关法律原则、
法律法规和案例
进行论述
法条指引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合同法》对合同的法定解除规定严格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权。即使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只有疫情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能据此解除合同。
例如,在《美国东江旅游集团公司与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2007)鄂民四终字第47号]中,湖北省高院认为:“《合同法》虽赋予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权,但该规定同时强调了解除合同的另一要件,即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只有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合同当事人才可单方解除合同,反之,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未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合同当事人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是否可以存在不可抗力事件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还取决于事件对合同目的的影响。虽然“非典”疫情对涉案租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较大影响,但这一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东江公司以“非典”疫情之发生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做法本院不予支持,在法定要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其单方解除涉案租船合同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