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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受到新冠疫情影响,是该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3-13 | 206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再如,在《大连鹏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与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中,辽宁省高院认为,“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关部门因此而下发的停止野生动物经营的通知,只是对正典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尚不足以导致其与鹏程公司之间的租赁合‘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不能据此认定为双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由,合同是否能够解除,依然有赖于对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为判断基础,换一句话说,即使疫情造成了合同履行困难,但未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则无权解除合同。


此外

即使新冠疫情构成情势变更

当事人也并不一定能解除合同


《惠州市国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广西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中,广西高院给出观点:“‘非典’对上诉人与广升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基础不构成实质影响,不能成为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状况……即使‘非典’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构成情势变更,上诉人有权要求的是对合同作合理的变更,以体现公平原则”。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同样需要考虑新冠疫情对合同目的的影响程度、合同继续履会产生的成本以及守约方在合同解除后会遭受的损失等各种因素。




2鼓励交易原则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鼓励交易原则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和价值目标。但鼓励交易不是鼓励当事人之间的任意交易,而是鼓励合法的、公平的、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交易,从根本上说是鼓励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交易,因此其中也包含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其中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就是体现之一。合同的解除说明双方交易不可能继续履行,而守约方在很多时候为了己方的利益,不希望交易终止履行,如果此时继续以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是没有必要的。这既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同权益,也不能体现合同交易的重要目标。因此,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出于保障交易安全的考虑,有利于鼓励交易,避免因解除合同而发生的损失和浪费。


然而

鼓励交易应是

鼓励可能履行、最有效率的交易


从效率的角度看,鼓励交易应以真正能够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效率价值为目标。当合同因为客观情况已经根本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也是一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况下的不得已选择。对已经不能履行的合同,以鼓励交易为名使其有效,这也不是鼓励交易原则的真义。 因此,当因新冠疫情及防控的影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和过高的履约成本,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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