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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生效”,仅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保证合同不生效
来源:
民事审判、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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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1-16
|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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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保证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经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该条约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系并列关系,
且《保证合同》末尾部分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栏目,说明只有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同时具备的条件下,该《保证合同》才生效。
双方当事人该约定意思表示清楚,不存在歧义。
因《保证合同》上担保人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认定《保证合同》生效要件未成立并无不当。
虽然在签订《保证合同》之前,担保人曾向债权人提交了担保人《股东会议决议》及《情况说明》,有拟对债务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但在双方就担保形成合意且生效之前,担保人签约过程中有放弃盖章拒绝签约的权利,债权人主张担保人拒不加盖公章属于恶意阻却《保证合同》生效的理由,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保证合同》因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债权人依据《保证合同》主张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民再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街分社。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号*号楼***号。
负责人:
孙朋朋,该分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虎民,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号华宜大厦**层***号房。
法定代表人:
张耀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培义,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晓红,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太原兴锴悦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村西南九州钢材市场3段***号。
法定代表人:
佟艳洁,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王伟,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佟艳萍,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再审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街分社(以下简称兴华街信用社)因与被申请人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郡宇公司)、太原兴锴悦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锴悦公司)、王伟、佟艳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191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华街信用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民、郡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义、李晓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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