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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生效”,仅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保证合同不生效
来源:
民事审判、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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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t8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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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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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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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街信用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兴华街信用社与兴锴悦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兴锴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3.郡宇公司、王伟、佟艳萍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6月,兴锴悦公司向兴华街信用社申请,由于流动资金短缺,向兴华街信用社贷款2000万元整,期限一年,全部用于购买钢材。2013年9月22日,兴华街信用社与兴锴悦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钢材,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贷款期限从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以借据载明的日期为准。提款条件: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手续且持续有效;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合同以及相应的担保权利已生效并持续有效;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此笔贷款为受托支付;提款方式为借新还旧。该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日,兴华街信用社与郡宇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郡宇公司为兴锴悦公司与兴华街信用社于2013年9月22日签订的上述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整。贷款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贷款合同内容,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担保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非因债权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本合同经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该合同兴华街信用社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郡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郡宇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同日,兴华街信用社与王伟、佟艳萍签订《特别担保合同》,约定二人自愿以全部家庭财产及家庭收入为兴锴悦公司与兴华街信用社于2013年9月22日签订的上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兴锴悦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3年9月22日,兴华街信用社出具2000万元借款借据,该借据上有兴华街信用社负责人孙朋朋的签名并加盖兴华街信用社公章、负责人的名章,有兴锴悦公司法定代表人佟艳洁的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名章,有郡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并加盖名章。同日,兴锴悦公司与兴华街信用社签订委托支付协议,兴华街信用社将该笔贷款划至兴锴悦公司的账户,当日又将该笔贷款2000万元划付到鸿鑫源公司的账户中。现该笔借款期限已到,兴锴悦公司仍未还清该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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