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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收取公司转款的行为虽不构成人格混同,但亦应在其所收款项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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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1-14
|
584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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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抵押财产。
甲方以其名下的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6583号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第二条,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本金3.2亿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委托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实现主合同项下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八条,抵押权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委托贷款人或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
四、无论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委托贷款人或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2017年8月7日,碧桂园公司通过其在建行三亚分行的账户向凯利公司在建行三亚分行的账户转账3.2亿元。
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6583号不动产权证载明,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凯利公司,用途为综合用地,面积为16969.08平方米,坐落于三亚市吉阳区红沙网枝村东侧。
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6583号土地使用权于2017年8月3日被办理了抵押登记,证号为琼(2017)三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162号,抵押物类型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担保债权金额为3.2亿元,权利人登记为建行三亚分行。
2017年10月31日,凯利公司向碧桂园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按照《资产转让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由于三亚市政府2017年棚改项目政策调整,致使已经列入其中的网枝村棚改项目控制性规划调整未能在10月30日前完成,因而三亚蓝月湾海景酒店公寓项目虽然已经纳入网枝村棚改项目控规调整范围,但由于上述政府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规划调整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为此,凯利公司向碧桂园公司致函说明,也希望能够就下一步合作事宜提出建议。
鉴于海南明年建省30周年,中央十九大之后可能对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发展提出更大利好政策因素,海南房地产价格总体趋高发展,土地资源更加紧缺,尤其是三亚市内海景资源会更加稀缺,而网枝村棚改项目可以提供的300亩土地就特别显得珍贵和具备更大的开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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