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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收取公司转款的行为虽不构成人格混同,但亦应在其所收款项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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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1-14
|
5845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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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利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张伟男(出资500万元、占股50%)、梁璐(出资500万元、占股50%)。
2015年8月4日,梁璐作为甲方,张伟男作为乙方,圣方公司作为丙方签订的《凯利公司增资协议书》约定:
凯利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增资前股本结构为:
甲方出资500万元,占股50%,乙方出资500万元,占股50%。
丙方以货币出资1000万元,该出资由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根据三亚海景泰鑫花园房地产(在建)项目需要汇入目标公司相应账户。
凯利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凯利公司增资后的股本结构为:
甲方出资500万元,占股25%,乙方出资500万元,占股25%,丙方出资1000万元,占股50%。
2015年8月5日,凯利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名称为梁璐(出资500万元、占股25%)、张伟男(出资500万元、占股25%)、圣方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股50%)。
梁璐、张伟男在2013年1月30日前将认缴出资一次性缴付到位,圣方公司应在2015年8月30日前将1000万元认缴出资一次性缴付到位。
2015年8月7日,经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凯利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股东由梁璐、张伟男变更为圣方公司、梁璐、张伟男。
2015年8月28日,圣方公司向凯利公司转账1000万元,并注明为投资款。
2015年9月15日,海南华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海华合会验字[2015]第809002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15年8月28日,凯利公司已收到圣方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000万元,以货币出资。
2017年5月25日,圣方公司作为甲方与张伟男作为乙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无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财产权益瑕疵的甲方持有的凯利公司的50%的股权(目标股权),该目标股权对应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乙方同意受让上述甲方持有的目标股权。
甲乙双方同意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为2580.8384万元。
乙方以现金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7年6月7日、2017年11月27日的凯利公司的工商机读档案资料显示圣方公司实缴出资为0。
2018年2月1日和2018年11月6日的凯利公司的工商机读档案资料显示张伟男认缴出资为1500万元,实缴出资为500万元。
2015年1月7日,凯利公司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转账3000万元。
2015年5月25日,乌鲁木齐中盛天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代付款函》,载明乌鲁木齐中盛天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代凯利公司支付三亚蓝月湾海景酒店公寓项目转让款项1000万元,请予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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