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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收取公司转款的行为虽不构成人格混同,但亦应在其所收款项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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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t8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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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1-14
|
5839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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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乙方选择解除合同,则甲方向乙方支付3亿元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如乙方在2017年10月30日前,未完成第四条第1款约定规划调整事宜并缴纳完毕增容变性费用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需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的3日内返还甲方或项目公司已支付诚意金3.2亿元,超过3日后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每日5‰向甲方或项目公司计付违约金。
如甲方选择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就甲方或项目公司按第五条、第八条已支付的全部资金按年化利率15%向甲方或项目公司计付资金占用费,自资金支付之日起算,至乙方完成第四条约定事项之日止,且甲方或项目公司有权就该资金占用费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资产转让价款中等额扣除。
但是,因出现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上述规划调整无法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的,不认定为乙方违约,甲方或项目公司支付本合同约定借款或资产转让借款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七条,甲方或项目公司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解除合同的,乙方须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后三日内退还甲方或项目公司已付款项(第五条第八条已支付的全部资金)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及配合解除共管账户资金,超过3日未予退还的按应付未付款每日5‰向甲方或项目公司计付违约金。
2017年8月1日,凯利公司作为甲方(借款人),碧桂园公司作为乙方(委托贷款人),建行三亚分行作为丙方(代理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
第一条,借款金额。
乙方委托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3.2亿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归还股东借款及日常经营周转。
甲方保证该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未经乙方同意并书面通知丙方,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
第四条,贷款利率、计息与结息。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利率为7%。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计、结息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第五条,委托资金的交付与贷款发放。
乙方应在《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列明的放款日期之前将足额委托资金交付丙方。
委托贷款应由借款人应于2017年8月一次性提款。
第七条,还款。
除非甲乙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并书面通知丙方,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甲方应在结息日通过丙方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
首次付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2017年8月1日,凯利公司作为甲方(抵押人)与建行三亚分行作为乙方(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
鉴于凯利公司(债务人)与乙方及碧桂园公司(委托贷款人)签订了编号为(2017)委贷字第05号的《委托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委托贷款人委托乙方作为委托贷款人的代理人以乙方的名义与甲方签署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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