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久成律师个人网站
Wang Jiucheng Lawyer’s Personal Website
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专注领域
经典案例
用户留言
联系律师
公益活动
党建风采
荣誉评选
法律课堂
媒体专访
8
股东收取公司转款的行为虽不构成人格混同,但亦应在其所收款项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
民事审判
|
作者:
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1-14
|
582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1800元,由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535000元(其中的149355元由张伟男共同负担),由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燕竹
审 判 员 刘少阳
审 判 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智锋
书 记 员 黄慧航
« 上一页
1
…
20
21
22
23
24
下一页 »
查看全文 »
上一篇: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裁判......
下一篇:
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616室
联系电话
010-58208986
Email
wjc@lidaolawyer.com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官网
www.lidao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