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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收取公司转款的行为虽不构成人格混同,但亦应在其所收款项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民事审判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1-14 | 582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1800元,由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535000元(其中的149355元由张伟男共同负担),由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燕竹
审   判   员   刘少阳
审   判   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智锋
书   记   员    黄慧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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