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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31 | 506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第七十六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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