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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31 | 505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六、其他


  第九十八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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