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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
来源:
执行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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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03
|
2835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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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类案裁量尺度统一标准形成与适用】
市高院民一庭对于经研究达成基本共识的类案自由裁量权统一成果,可适时提请主管院长以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标准形式报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全市法院发布供参考使用。
上述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标准发布时,应与市高院新闻办协调进行舆情风险评估。
法官在审类案拟裁判结果与上述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标准不一致的,应报院、庭长提请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讨论决定与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标准不一致的,应层报市高院民一庭。
五、配套保障机制
第三十五条【针对性业务培训】
各法院应就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问题有针对性设计民事审判培训内容,上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应就培训内容定期与辖区法院交流意见,对于本辖区形成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成果应积极选派业务骨干进行专门授课、交流。
各法院应有针对性结合日常审判工作,着力加强裁判理念和裁判方法的系统培训;对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市高院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标准应当进行统一培训学习,保证已有确定标准的非疑难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出现偏差。
第三十六条【类案人才库建立】
市高院民一庭应依托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日常工作,与各院党组、市高院教培处紧密配合,探索建立全市民事审判各专业领域“类案人才库”,发现和培养民事审判专业人才,努力打造全国民事审判“人才高地”。
对于各级法院参与全市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工作的“类案人才库”人员,市高院在专家人才评比、奖励、遴选、培训、交流、授课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第三十七条【专业化建设】
全市法院在前端“多元调解+速裁”分流民事案件基础上,应依据不同情况通过专业庭室设立、专业审判团队组建、专业人才培养等措施推动民事审判专业化建设,以专业化建设促进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
第三十八条【信息化手段依托】
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自由裁量权规范统一工作中应与技术部门协同研究,积极推动办案规范信息化工作,依托信息技术手段为规范查询、类案检索、关联类案标注、信息沟通、类案裁判标准公布等工作建立便捷的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九条【院外监督与参与】
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规范统一工作中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采取听取意见、研讨交流、邀请参与发布会等形式,吸收各方意见、接受各方监督。
市高院民一庭应定期与市律协及其相关民事类专业委员会就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问题进行沟通协调。采取专题会议研讨专门问题、相互授课交流等方式,实现法律共同体共同合作解决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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