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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
来源:执行杂谈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03 | 2828 次浏览 | 分享到:
请示报告及答复意见、相关笔录等应当入该个案副卷留存。对于涉及本辖区内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的请示答复,应将请示问题及答复内容在本辖区法院内部公开以供审判参考。
第二十一条【审级管辖转移】 下级法院审理的对于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经向上级法院请示并与立案庭沟通后下级法院可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审理的对于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由上级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与立案庭沟通后可以决定提级审理。
第二十二条【发、改案件提示】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对不便于公开的内容及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问题的提示,应当以发回函的形式向下级法院说明。二审法院改判的案件,如果确有不便于公开的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的问题,应采取另附函的形式向下级法院提示说明。
第二十三条【审级监督双向总结】 三级法院应当以年度报告的形式从上下级法院不同角度对年度改判、发回重审民事案件分别进行总结,重点对存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统一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上述总结报告应及时向辖区上、下级法院报送和反馈,并在年度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前统一向市高院民一庭报送。
第二十四条【工作会议及材料审核】 各基层院应定期召开与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尺度统一相关的工作会议。中级法院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涉及辖区裁量权统一问题的民事审判工作会,并报请市高院民一庭派员参加;中级法院下发涉及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问题会议材料的,应提前报市高院民一庭审核。市高院民一庭每年定期对统一全市法院民事审判裁量权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市高院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市高院民一庭应与立案庭、未审庭等承担特定类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庭室,以及审监庭、申诉审查庭等承担再审程序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庭室加强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问题的协调。及时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与相关庭室进行沟通交流。
四、自由裁量权尺度统一形成机制
第二十六条【法官会议召开】 院、庭长在民事审判个案监督和类案研究中认为涉及重要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疑难问题的,可召集法官会议研究,形成倾向性意见的应及时以会议纪要形式在辖区内公布以供学习交流。
第二十七条【审判委员会作用发挥】 各院应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中的作用。对于经法官会议研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且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应由主管院长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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