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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
来源:
执行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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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03
|
283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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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应当报请庭长审核。
第十三条【院、庭长监督】
院、庭长应当加强民事案件质量的管理,在案件受理后发现存在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因素的,应及时进行标识并告知承办法官。
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疑问的,法官应及时报请院、庭长对个案监督指导;院、庭长发现案件存在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的,应当依相关规定确定的职责进行个案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疑难问题裁判文书公开】
民事法官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列明,并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对该疑难问题经研究形成的倾向性意见及说理论证过程。
第十五条【再审案件信息沟通】
各院民事审判庭与承担申诉审查、审判监督职能的庭室应建立信息沟通与业务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共同研究申诉审查、提起再审案件中发现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统一问题。
民事审判庭与承担申诉审查、审判监督职能的庭室之间对于发现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统一问题经沟通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主管院长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六条【案件评查问题发现】
民事审判庭应加强与案件评查部门信息交流,依托“双向评查机制”,加强对民事案件尤其是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审理中是否存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统一问题的情况沟通。
三、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沟通与协调机制
第十七条【个案法律适用请示范围】
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的民事案件,经与上级法院沟通,在依法保障独立行使审判权前提下可以个案法律适用请示的形式报上级法院。原则上个案法律适用请示应限于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个案法律适用请示的回复,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应在独立行使审判权基础上参考使用。
第十八条【个案法律适用请示的流程】 在审民事案件中所涉自由裁判权行使疑难问题经本院法官会议研究后,经本院主管院长批准,可向上级法院报请个案法律适用请示。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请个案法律适用请示,除特殊情形直接向市高院民一庭报送外,原则上应当通过所在辖区的中院向市高院民一庭报送。
第十九条【个案法律适用请示报告内容】
下级法院提请个案法律适用请示,应当撰写书面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当包括略去可识别信息的案情简介、争议焦点、待请示问题、法官会议不同观点及形成的倾向性意见、类案检索报告等内容。
第二十条【个案法律适用请示回复与公开】
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法律适用请示汇报的案件,应采取正式登记方式由专人承办,采取法官会议等形式进行研究并答复。研究答复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天,因案件疑难复杂确需延长时限的应报庭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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