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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
来源:执行杂谈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03 | 283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八条【办案规范工作推进】 全市三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应持续推进民事办案规范系统整理与编撰工作,并根据新变化及时更新办案规范内容,实现民事审判基础规范指引的时效性和便捷化。
第二十九条【案例运用】 最高法院发布的民事指导性案例,应当作为法官审判案件的参照依据。全市中、基层法院经审判委员会或院级综合性民事法官会议讨论,可适时汇编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在审案件与上述本院或辖区上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确属类案,法官拟裁判结果与该案例意见不一致的,应报请院、庭长对个案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类案疑难问题研究的组织】 三级法院建立全面系统、分工明确的民事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研究工作体系。市高院民一庭依托全市法院民事审判专家人才,积极调动本意见第三十六条中的民事审判“类案人才库”力量,采取市高院民一庭专家法官牵头、中基层法院专人负责、定期报送与专题研究相结合形式,统筹安排全市法院民事审判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的研究工作。第三十一条【类案裁量权规范成果转化】 市高院民一庭以负责大类案件的法官为牵头力量,积极调动全市法院专业审判研究力量,适时依不同情况以个案答复、典型案例、法官会议纪要等形式,实现类案自由裁量权统一成果转化。法官在审类案拟裁判结果与上述类案自由裁量权统一成果不一致的,应报院、庭长提请法官会议研究。
第三十二条【双向评查意见统一】 对于本意见十六条所述在双向评查工作中案件评查部门发现并提交市高院民一庭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统一问题,市高院民一庭应召开法官会议研究;经法官会议研究仍无法达成共识的,应提交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经上述法官会议研究、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意见,应在全市法院公开。
第三十三条【中、基层法院出台自由裁量权统一尺度审核】 中、基层法院院级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疑难问题形成倾向性意见的,在向本辖区公布前应层报市高院民一庭审核,原则上审核回复时间不超过二十天。市高院民一庭对上述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意见经审核达成共识的,可转发供全市其他法院学习交流;经审核无法达成共识但确属重大疑难问题的,市高院民一庭应报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决定意见应向全市法院公布。市高院民一庭在上述审核工作中,应借鉴吸收其中具有全市范围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指导意义的内容,及时以本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所述方式实现成果转化或裁判尺度统一标准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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