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审委会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后,审管办应当及时将决定反馈给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报送单位,并按照该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及决定的性质提出发布形式与发布范围的意见,报经批准后予以落实。
第十一条 审委会关于法律适用分歧作出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当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
(2019年12月2日)为规范北京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确保民事审判公正高效,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概念与总体要求
第一条【概念】 本意见所称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处理等问题具有一定选择和判断空间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依法作出公正合理裁判结果的权力。
第二条【工作意义】 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实现裁判尺度统一、维护司法权威的体现,是构建良好法治秩序与环境的基础。
第三条【工作目标】 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个案公正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尺度统一,保证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第四条【工作原则】 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应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确保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审级监督与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工作方法】 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应依托三级法院上下联动,贯穿民事审判全过程;应从审判理念统一、基础规范指引、疑难问题研究等不同层面着力;通过明确各级审判主体职责、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搭建配套保障平台等具体方式积极推进。
第六条【职能部门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