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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车辆未处理违章拒办年检属行政违法
来源:
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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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03
|
235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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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唐嵩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
“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据此,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应考虑该不履职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
本案中,根据唐嵩一审提交的《原告损失明细表及凭证》,其损失主要为诉讼中因调取证据、起诉、立案、开庭等产生的汽油费200元、快递费20元、误工损失535元、共计755元。
这些损失并非车管所拒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所导致的直接损失,两者间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依法应予赔偿的范围。
故唐嵩有关赔偿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唐嵩申请再审的理由部分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行终577号行政判决和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行初10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唐嵩车辆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
三、驳回唐嵩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婷婷
审 判 员 朱志林
审 判 员 向黎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 理 丁恒芳
书 记 员 潘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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