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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车辆未处理违章拒办年检属行政违法
来源:
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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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03
|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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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探寻符合我国实际的替代办法,在自由与效率、秩序甚至是生命之间寻求到一种平衡,才更是和我们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的事情。
【裁判文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湘行再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唐嵩。
委托代理人:
罗秋林,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龙嘉佳,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住所地: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一号。
负责人:
文勇,所长。
委托代理人:
谌慧,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
周东伟,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唐嵩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湘0104行初10号行政判决。
唐嵩不服,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湘01行终577号行政判决。
唐嵩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湘行申44号行政裁定,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二审判决均认定:
唐嵩系牌照湘A×××××车辆的所有人。
2016年12月20日,唐嵩向车管所在长沙市兴腾机动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的业务办理窗口,递交了湘A×××××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查验表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长沙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等材料,申请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车管所工作人员以该车辆有违章行为未处理,不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由,拒绝受理唐嵩的申请,并口头告知唐嵩在受理其申请前必须将该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17日,湘A×××××车辆共有4次违章记录未处理。
2016年12月26日,唐嵩向车管所去函要求核发该检验合格标志,车管所回函仍以相同的理由予以拒绝。
唐嵩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
1.判令车管所立即向唐嵩发放湘A×××××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
2.判令车管所赔偿因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给唐嵩造成的误工及交通损失费1000元。
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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