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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处理违章拒办年检属行政违法
来源:​问律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03 | 23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唐嵩认为车管所举证逾期故不能采信的问题。经查,车管所逾期举证事前已获一审法院批准,该理由不成立。唐嵩认为交通违法信息记录不是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根据,且系车管所自行制作,也未经平台机构核实盖章,故不应采信。因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属法定证据,且事实上,唐嵩对于涉案车辆具有相关交通违法行为,也并不否认,故对唐嵩有关不予采信车管所提交的其交通违法信息记录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唐嵩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为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理由不成立,其据此要求赔偿,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唐嵩负担。


唐嵩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车管所涉诉拒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问题的答复》。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判令车管所向其立即发放涉诉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赔偿误工交通费等损失1000元。


车管所答辩称:唐嵩在进行案涉车辆年检时,存在违章行为,证据充分,且唐嵩于2018年6月将该车未处理完的违法行为已处理完毕并获得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车辆存在违章情形时拒发合格标志,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原判处理结果正确,请予维持。


本院再审对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8年6月14日,唐嵩至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中心将涉诉车辆未处理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2018年6月20日,车管所根据唐嵩的申请,向唐嵩核发了该车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目前该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一、车管所以唐嵩车辆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合法。二、唐嵩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车管所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合法的问题。合法行政的要求之一即为“法律优先”,法律已经规定的不能违反。即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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