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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处理违章拒办年检属行政违法
来源:​问律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19-12-03 | 235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统一由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打印,该系统软件由国家公安部设计和管理,当车辆有违章记录未清除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时,此应用平台则无法打印该合格标志。


一审判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第四十九条并未设立新的行政许可事项,只是对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这一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程序上的具体规定。同时,该条关于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立法宗旨,与该法第十三条的原则性规定并无冲突。二、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须满足特定的条件,要有履行职责的现实可能。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统一由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打印,按照该平台的设计,若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时,则无法打印出检验合格标志。因此,在唐嵩未处理完交通违法记录前要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由于受应用平台管理系统的限制,车管所客观上也无法办理。综上所述,唐嵩在未处理完案涉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前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其申请的条件尚不完备。唐嵩要求判令车管所立即向其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具备实现的可能,不予支持。唐嵩据此要求车管所赔偿其误工及交通损失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唐嵩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唐嵩负担。


二审判决认为: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根据车管所提交的证据,唐嵩向车管所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故车管所根据上述规定不予受理唐嵩要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申请,具有事实根据。车管所收到唐嵩的申请后,认为其不符合申请条件,及时告知了唐嵩,并说明了理由,程序上并无不当。唐嵩主张被诉行政行为不合法,并据此要求赔偿,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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