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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中的“损失”包括哪些?(附详细说明)
来源:民事审判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4-19 | 537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审法院认为,信达甘肃分公司与智霖实业、智霖房产、赵智霖及李小梅于2014年5月21日签订的《重组协议》《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2016年1月7日签订的《展期协议》《补充抵押合同》,2016年12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关于该案案由的定性问题。《重组协议》约定智霖实业将其对智霖房产享有的3.407亿元债权以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信达甘肃分公司。《展期协议》进一步明确了信达甘肃分公司同意对智霖房产未偿还的1.9亿元的展期债务及4275万元的展期补偿金展期并按还款计划分期偿还。《补充协议》最终确认了智霖房产的展期债务余额及展期补偿金共计18392.28万元。从以上三份协议约定内容看,智霖实业将其对智霖房产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信达甘肃分公司,信达甘肃分公司成为智霖房产的继任债权人,智霖房产作为债务人负有向信达甘肃分公司偿还债务的义务。现有证据证明信达甘肃分公司、智霖实业与智霖房产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法律关系的特征,虽智霖房产、智霖实业、赵智霖及李小梅辩称该案系名为债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所转让债权不真实且信达甘肃分公司明知的事实,故对其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智霖房产欠款数额的问题。首先,信达甘肃分公司、智霖实业及智霖房产在《重组协议》中明确了信达甘肃分公司首期支付2亿元人民币,规定了智霖房产在重组起算之日起两年内偿还重组债务金额22713万元。该案系债权转让,2亿元系智霖实业将其享有的智霖房产22713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信达甘肃分公司的转让款,智霖房产所欠重组债权数额仍为22713万元。信达甘肃分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通过兰州银行向智霖实业转账2亿元,智霖房产、智霖实业对此予以认可,信达甘肃分公司履行了首期支付的义务,智霖房产亦应按照《重组协议》首期还款计划的要求偿还22713万元的债务。《补充协议》最终确认了智霖房产的展期债务余额及展期补偿金为18392.28万元。该数额是智霖房产、智霖实业、赵智霖及李小梅共同签字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该院予以认可。关于违约金数额承担的问题。智霖房产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债务构成违约,信达甘肃分公司主张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但信达甘肃分公司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约定过高,应予以调整。考虑到信达甘肃分公司的实际损失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部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足以弥补信达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的实际损失。鉴于信达甘肃分公司在起诉状中要求智霖房产清偿截止2017年7月9日的到期债务中已包含宽限补偿金合计18392.28万元,因此,案涉违约金亦应从2017年7月1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而不应从其主张的2017年3月25日起算。关于信达甘肃分公司要求智霖实业、智霖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要求赵智霖及李小梅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约定,智霖房产、智霖实业、赵智霖、李小梅均分别对《重组协议》项下形成的首期和二期收购重组的主债务、违约金、赔偿金及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抵押担保及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1月7日,信达甘肃分公司与智霖房产、智霖实业、赵智霖及李小梅签订的《展期协议》及信达甘肃分公司与智霖房产就新增抵押物签订的《补充抵押合同》中,进一步明确智霖房产、智霖实业、赵智霖及李小梅依照《债权债务确认书》确定的重组债务金额继续提供担保。2016年12月30日的《补充协议》最终确定了智霖房产、智霖实业、赵智霖及李小梅就《补充协议》确定的展期债务金额调整还款计划继续提供担保。因此,智霖房产、智霖实业、赵智霖及李小梅均应在担保范围内对智霖房产的债务向信达甘肃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由于信达甘肃分公司已申请对豪庭春天项目5#楼、6#楼、8#楼、9#楼全部住宅及12#楼4套跃式住宅(分别为12-1-1101、12-1-1102、12-2-1101、12-2-1102),豪庭春天小区13#楼二单元住宅(3549.41㎡,详见拟解押抵押物清单)、3#楼17层、18层部分商业(1734.94㎡,详见拟解押抵押物清单)和1#、2#楼商铺(10887.91㎡,详见拟解押抵押物清单),豪庭春天小区12#楼12-2-0601、12-2-0602、12-1-0801、12-2-0902、12-1-1002、12-2-1002、12-2-0101、12-2-0301、12-2-0401、12-2-0402、12-1-0802、12-2-0201、12-2-0501、12-2-0701、12-2-0801、12-2-0802进行解押,故信达甘肃分公司对该解押部分抵押物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信达甘肃分公司要求智霖房产、智霖实业、赵智霖及李小梅承担律师代理费的问题,因信达甘肃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出了相应费用,故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信达甘肃分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该院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智霖房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信达甘肃分公司支付重组债务本金及宽限补偿金共计18392.28万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7月10日起,以18392.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如智霖房产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信达甘肃分公司有权分别对智霖房产未解押的抵押财产和智霖实业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赵智霖、李小梅对智霖房产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智霖实业、赵智霖、李小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智霖房产追偿;五、驳回信达甘肃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141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智霖房产、智霖实业、赵智霖及李小梅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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