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智霖房产应支付信达甘肃分公司债务本金及宽限补偿金为18134.45万元,违约金自2017年3月26日起,以18134.45万元为基数进行计算。
综上所述,信达甘肃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69号民事判决;
二、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支付重组债务本金及宽限补偿金共计18134.45万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3月26日起,以18134.4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如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有权分别对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解押的抵押财产和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赵智霖、李小梅对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赵智霖、李小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6141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赵智霖及李小梅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4762.5元,由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智霖实业有限公司、赵智霖、李小梅负担191892.7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负担2869.8元。
审 判 长 杨永清
审 判 员 王 涛
审 判 员 丁广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钟丽丹
书 记 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