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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21日,信达甘肃分公司与智霖实业、智霖房产签订《重组协议》[协议编号:信甘-A-2014-003]约定,智霖实业以3亿元的价格向信达甘肃分公司转让其对智霖房产享有的3.407亿元的债权,信达甘肃分公司分两期向智霖实业支付该3亿元的价款(首次支付2亿元,第二期收购款为1亿元),债务重组宽限期为24个月,重组宽限补偿金年利率为7.23%,并对首期还款计划作了约定。在该首期还款计划中明确了重组债务偿还金额为22713万元,重组宽限补偿金为3287万元,共计2.6亿元。同日,信达甘肃分公司与智霖实业、智霖房产签订《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协议编号:信甘-A-2014-003-01]约定,智霖房产、智霖实业以《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为《重组协议》约定的首期和二期收购重组的主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收购价款的退回义务、收购价款的调减义务、重组债务、重组债务宽限补偿金)及因违反《重组协议》而产生的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主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提供抵押担保。智霖房产,智霖实业分别在甘肃省庆阳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具体为:1.智霖房产:①庆市土发他项(2014)第0073号,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面积77301.82㎡,抵押金额肆仟万元整;②庆市期抵西峰区建他字第000037号,主债权担保数额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见甘肃省庆阳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豪庭春天住宅小区项目在建工程抵押清单明细”);2.智霖实业:①庆市房他证西峰区字第2014009**号,债权数额人民币叁仟万元;②庆市土发他项(2014)第0072号,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面积11287.35㎡,抵押金额壹仟万元整;同日,信达甘肃分公司与李小梅签订《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股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协议编号:信甘-A-2014-003-02]约定,李小梅以其持有的智霖房产51%的股权进行质押,为主债权的本金、利息,主合同中规定的因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的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费用、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款项提供担保,并于2014年5月29日在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峰分局进行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出质股权数额为2550万;同日,信达甘肃分公司与赵智霖、李小梅签订《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信甘-A-2014-003-03号]约定,赵智霖及李小梅以其名下财产为《重组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收购价款的退回义务、收购价款的调减义务、重组债务、重组债务宽限补偿金及因违反《重组协议》而产生的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主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明确约定了不论信达甘肃分公司是否放弃对其他担保人的权利,信达甘肃分公司均可要求抵押人及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016年1月7日,信达甘肃分公司与智霖实业、智霖房产、赵智霖、李小梅签订《展期协议》[协议编号:信甘-A-2015-003]约定,信达甘肃分公司同意对智霖房产未偿还的1.9亿元展期债务及4275万元的展期补偿金展期并制订了分期还款计划,智霖实业、智霖房产、赵智霖及李小梅仍按照《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继续对展期债务承担主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同时,在该《展期协议》附件一《债权债务确认书》第3条第(2)点中明确约定信达甘肃分公司保留对智霖房产的债权人民币1.9亿元,剩余债权1亿元由智霖实业和智霖房产另行清算。同日,信达甘肃分公司与智霖房产签订《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补充抵押合同》(以下简称《补充抵押合同》)[协议编号:信甘-A-2015-003-002]约定,智霖房产以“豪庭春天住宅小区”项目3#商业楼17层、18层在建工程抵押;2016年1月8日在甘肃省庆阳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证号为庆市期抵西峰区建他字第201600001号,主债权担保数额为人民币陆佰万元;《补充抵押合同》明确约定,不论信达甘肃分公司是否放弃对其他担保人的权利,信达甘肃分公司均可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016年12月30日,信达甘肃分公司与智霖实业、智霖房产、赵智霖、李小梅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信甘-A-2016-008]约定,各方确认展期债务余额为17172.77万元,展期补偿金1219.51万元(展期补偿金年利率参照《展期协议》执行),进一步明确智霖房产的还款计划(2017年3月25日偿还展期补偿金601.05万元;2017年4月25日偿还展期债务2200万元;2017年5月25日偿还展期债务3800万元;2017年6月25日偿还展期补偿金553.29万元;2017年7月9日偿还展期债务11172.77万元,展期补偿金65.17万元。展期债务及展期补偿金合计18392.28万元),规定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还款计划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信达甘肃分公司有权宣布未到期重组债务和重组宽限补偿金立即到期,债务人应立即清偿全部未偿还重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等,违约金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按其全部未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进一步明确智霖房产、智霖实业、赵智霖及李小梅继续按照调整后的还款计划承担担保责任。智霖房产增加豪庭春天项目三期全部可售住宅在建工程作为履行清偿剩余展期债务17172.77万元及其展期补偿金的抵押物之后,双方未签订抵押合同,也未办理抵押登记。另查明,至2017年3月25日,《补充协议》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未按期偿还重组展期债务及展期债务补偿金;截止2017年7月9日,智霖房产仍有重组展期债务及展期补偿金共计18392.28万元未偿还。再查明,信达甘肃分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申请解除对豪庭春天项目5#楼、6#楼、8#楼、9#楼全部住宅及12#楼4套跃式住宅(分别为12-1-1101、12-1-1102、12-2-1101、12-2-1102)的抵押。2016年4月8日申请解除对豪庭春天项目豪庭春天小区13#楼二单元住宅(3549.41㎡,详见拟解押抵押物清单),3#楼17层、18层部分商业(1734.94㎡,详见拟解押抵押物清单)和1#、2#楼商铺(10887.91㎡,详见拟解押抵押物清单)的抵押;2016年7月5日申请解除对豪庭春天小区12#楼12-2-0601、12-2-0602、12-1-0801、12-2-0902、12-1-1002、12-2-1002(总面积为903.14㎡)的抵押;2016年10月27日申请解除对豪庭春天12#楼12-2-0701、12-2-0801、12-2-0802的抵押;2016年11月11日申请解除对豪庭春天小区12#楼12-2-0101、12-2-0301、12-2-0401、12-2-0402(合计584.27㎡)的抵押;2016年11月15日申请解除对豪庭春天小区12#楼12-1-0802、12-2-0201、12-2-0501(合计449.91㎡)的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