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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索赔失权”是否适用于因疫情导致的工程索赔?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28 | 168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建工合同范本》)第19.1条: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建工合同范本》在当事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被广泛使用,其中第19条对工程索赔程序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并同时约定了逾期索赔失权的内容。实践中,关于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性质以及逾期索赔是否必然导致失权,存在较大争议。2019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对此进行了定调: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上述规定最大限度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同时也考虑到了“发包人同意顺延”的例外情况和承包人的抗辩权。



的由来


鉴于部分地方政府在发布的通知中明确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列为不可抗力,以及大部分专家学者均将疫情引发的合同履行问题置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中考虑,因政府防疫要求的全面停工以及推迟复工导致的工期延误及相应的施工成本增加,必然会导致承包人以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理由向发包人索赔。


由此引发了法律实务工作者从承包人角度探讨工期延误的情形、索赔注意事项以及逾期索赔是否失权的问题;或从发包人角度探讨审查承包人索赔文件的注意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探讨要么将疫情所致的工程索赔直接适用《建工合同范本》第19条的约定并认为逾期索赔失权《不可抗力引发的索赔文件审查指引——新冠疫情后发包人如何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期、费用索赔报告?);

要么虽然未明确表明疫情引发的工程索赔适用逾期索赔失权的约定,但仍将其置于逾期索赔失权的语境中予以分析《建工合同范本语境中“疫情”与工期延误问题的思考》




然而从《建工合同范本》的整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因疫情所致的工程索赔,是否能直接适用于《建工合同范本》第19条的索赔程序以及是否适用“逾期索赔失权”的约定,是有待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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