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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索赔失权”是否适用于因疫情导致的工程索赔?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28 | 168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在受到或可能受到病毒污染的工地,例如收治确诊病例的医院附近的建筑工地,承包人可以据《建工合同范本》第7.6条关于不利物质条件的约定,申请工期顺延及要求发包人承担因克服疫情的不利影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其他普通工地,既不存在不可抗力,也不符合不利物质条件,但鉴于疫情的不利影响犹在,当事人可以从实际出发,本着共商共赢的态度,针对疫情对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或补充约定;而在具体的诉讼或仲裁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相应责任或者依据情势变更对合同约定的工期、工程价款等内容进行调整。


不同情形下逾期索赔的法律后果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由于受疫情影响较小的普通工地或建筑项目,一般不存在承包人因疫情索赔的情形,故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从而引发承包人索赔的情形实际为两种:
一种是全面停工阶段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形
一种是逐步复工阶段疫情作为不利物质条件的情形
《建工合同范本》在约定了因当事人违约以及客观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之后,在第19条对工程索赔的程序以及逾期索赔的后果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从这个体例安排上来看,不免让人陷入关于第19条系所有工期延误情形的索赔约定以及各种情形下的工期延误逾期索赔均根据约定丧失索赔权的模糊认知。


但是否真的如此呢?

让我们分别就

不利物质条件和不可抗力

这两种情形下所导致的工期延误来具体分析


Q:

承包人就不利物质条件下的工期延误逾期索赔是否失权?


A:

《建工合同范本》第19.1条关于承包人的索赔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从措辞来看,这里的索赔范围并未局限于发包人违约的情形,而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索赔的情形均可。因此,依据《建工合同范本》得出的工程索赔概念并不与违约相挂钩。不利物质条件被规定在通用条款第7条“工期和进度”中,因其导致的工期延误情形与第16条“违约”中因当事人违约所导致的工期延误,在结构上是并列关系,属于第19.1条约定的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索赔的情形。因此,关于不利物质条件下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第19条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相应的,承包人逾期索赔的,则会丧失主张工期顺延的权利,除非发包人事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就逾期索赔提出合理的抗辩。





Q:

承包人就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逾期索赔是否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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