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拟在《建工合同范本》的框架范围内并结合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和逾期索赔失权的相关规定,通过区分此次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的不同情形,具体分析逾期索赔失权在此次疫情所致的工程索赔中的适用。
疫情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除因当事人原因所致的工期延误外,《建工合同范本》在通用条款中共约定了三种客观原因所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主张工期顺延并要求发包人承担或共同分担增加的施工费用。
具体为:第7.6 条约定的不利物质条件、第7.7条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及第13条约定的不可抗力。排除恶劣气候条件,此次疫情可认定为不可抗力,同时疫情本身造成的病毒污染物亦符合第7.6条约定的不利物质条件的概念。
《建工合同范本》第7.6条: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建工合同范本》第17.3.2条: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疫情爆发至今,除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湖北等地,全国其他省市地区已逐步开始复工。基于疫情的发展进程以及各地受影响的程度不同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也应当区别对待
01全面停工阶段 在全面停工阶段,无论是疫情还是政府发布的停工通知,合同双方均无法预见,且也不能避免亦不能克服,此时因疫情原因停工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免责,要求工期顺延,并要求发包人支付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以及共同分担相应的增加费用(例如停工期间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费、建筑材料的管理费用等)。
02逐步复工阶段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逐步复工复产,因防疫要求而导致工人短缺及机械设备租赁、材料运输难度增大等原因会客观上造成一定的工期延误,且也会相应增加因疫情而加强的工地、工人的卫生安全管理成本。虽然疫情的影响并未完全过去,但是疫情已客观上不构成不可抗力。
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