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照上述逻辑,是否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逾期索赔也必然失权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虽然不可抗力亦属于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索赔情形,但是不可抗力本质上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果认可当事人关于逾期索赔失权的约定适用于因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相当于变相承认了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而根据我们之前的探讨,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不能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的,且实践中司法机关也认定当事人关于排除不可抗力免责的约定是无效的(参见本公众号文章《当事人能否约定排除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尽管如此,当事人在就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进行索赔时,也可参照第19条约定的程序进行,以便于证据的固定。
综上所述,在探讨由此次疫情所引起的工程索赔中承包人是否会因为逾期索赔而失权时,不能根据《建工合同范本》第19条关于“逾期索赔失权”的约定和《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概而论,而应当区分疫情作为不利物质条件和作为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的不同情形具体分析。
对于发包人来说,应注意两种情形下对索赔文件的不同审查标准,当评估疫情作为不利物质条件时,应当特别留意承包人的索赔时限并注意保存相应的证据。
对于承包人来说,无论是从避免不同裁判机构对“逾期索赔失权”的认定不一而导致索赔落空的角度,还是从遵从规范程序操作有利于证据固定的角度出发,建议在两种情形下均严格按照《建工合同范本》第19条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索赔,如因发包人、第三方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导致逾期索赔,尤其应当注意留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