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银行总行对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授权系概括授权,分支机构可据此开展担保业务。
裁判要旨
银行总行公司章程包括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及章程中均未排除担保业务经营范围,由此可以认定总行对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进行概括授权,分支机构具备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资格,其对外担保不适用担保法第十条有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二审判决的事实认定问题。(一)关于林口建行是否具备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资格的问题。1、林口建行的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为“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为准”;林口建行的金融许可证载明: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为准”;林口建行向工商机关提交并存档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条显示,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中国建设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担保等业务。上述公开、公示的证照、章程并未将担保业务排除在林口建行的经营范围之外,故二审判决认定林口建行具备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资格有事实依据。二审判决据此认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林口建行的经营范围授权系概括授权,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有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的规定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行、牡丹江市东安区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262号;合议庭成员:王宪森、阿依古丽、李志刚;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05
银行总行对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概括授权,可视为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书面授权”,由此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
银行总行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担保业务,总行及分支机构的对外公示信息中均未明确分支机构办理担保业务需经总行另行批准授权方为有效,因此,银行分支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对外具有法律效力。总行对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概括授权,可视为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书面授权”,担保合同应为有效。
裁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