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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如何有效行使政府信息知情权?
来源:法信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20 | 240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疫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其中特别强调:“要及时发布疫情信息,深化国际合作”。

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指出:“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增强舆情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面对当前严峻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只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才更有利于预防和防控。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的重要路径,政府信息能否及时、准确地公开,是疫情防控的关键一环。实践中,公众如何有效行使政府信息知情权?请看本期推送的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

权威解答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裁判规则

1.以教育行政部门参与调查核实为由,主张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公开疫情信息的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贺立熬与湖南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向省教育厅申请公开市教育局报告的疫情信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省教育厅不具有公开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法定义务,故省教育厅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答复,履行了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并无不当。当事人以教育行政部门参与调查核实为由,主张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公开疫情信息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案号:(2018)湘01行终709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2-18
2.省卫计委向原国家卫计委报送的疫情信息的公开义务机关为发文机关——肖英姿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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