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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支机构未经授权对外担保效力的裁判意见7条
来源:海坛特哥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20 | 236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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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违反业务流程及交易习惯对外担保,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担保无需总行特别授权,原则上不应认定担保有效。

裁判要旨

一、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以及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仅需总行概括授权还是需要特别授权的问题,既要考虑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上不应当以商业银行内部规定对抗善意相对人;又要考虑保护商业银行以及广大储户的利益,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注意义务,兼顾交易效率和交易公平,根据个案案情,结合担保权人是否善意、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交易习惯,对外担保数额的大小等因素作出认定。 二、对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依据总行概括授权、按业务流程开展、向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等企业出具银行保函等符合交易习惯、支付了合理对价或者提供了可信反担保的经常性业务,相对人基于交易发生时的基础事实,相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有权对外提供担保的,从维护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原则上不应否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 三、对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未按业务流程办理、单独与个别自然人签订保证合同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相对人未支付合理对价或者提供可信反担保的担保,相对人应尽更高的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商业银行总行规定此类业务无须特别授权、同一银行开展其他同类业务时均未特别授权或者有其他事实足以让相对人相信此类行为无需总行特别授权,原则上不应认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未经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有效,而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三、案涉《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2014年1月6日,姜明欣与磁钟支行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腾飞公司与姜明欣于2014年1月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磁钟支行为债权人(姜明欣)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加盖了磁钟支行信贷专用章,并由该支行时任行长王光伟签字确认。但李来法未提交证据证明,王光伟以磁钟支行名义与姜明欣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行为得到了湖滨农商行的授权或者追认。 关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以及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仅需总行概括授权还是需要特别授权的问题,存在争议。本院认为,处理这一问题,既要考虑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上不应当以商业银行内部规定对抗善意相对人,又要考虑保护商业银行以及广大储户的利益,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注意义务,兼顾交易效率和交易公平,根据个案案情,结合担保权人是否善意、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交易习惯,对外担保数额的大小等因素作出认定。根据本案案情,本院认为案涉《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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