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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信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06 | 1742 次浏览 | 分享到:

那么,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请看本期推送的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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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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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法信 · 裁判规则


1.职工因工在境外感染疟疾,回国发病治疗无效死亡的,即使发病时劳动关系已解除,仍应认定为工伤——扬州汇鸿国际经济贸易合作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例要旨:职工因工在境外感染疟疾,回国后才发病,经治疗无效死亡,即使在病发时已经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仍应当纳入工伤范畴。在治疗疟疾过程中,是否发生第三人过错侵权,不应影响受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案号:(2015)扬行终字第0001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3期)




2.职工因公赴国外工作期间感染疟疾应认定为工伤——无锡德润轻工机械厂诉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例要旨:职工因公赴国外工作期间感染疟疾,系工作原因造成,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案号:(2012)锡行终字第006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2013年11月25日


3. 用人单位将职工派往常年存在恶性流行病的国家工作,因工作场所特定的劳动环境导致外派期间感染流行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钟某、李某1、李某2诉广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将职工派往常年存在恶性流行病的国家工作,职工在外派期间因感染该流行病而死亡的,其死亡是因工作场所特定的劳动环境所造成,与该特定的工作环境具有必然的联系,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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