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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信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06 | 1747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号:(2017)粤71行终1137号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4.职工在“非典”疫情期间因工作需要,履行工作职责而患病,应认定为工伤——李波元诉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及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非典”疫情期间,因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员工进行消毒,员工在消毒过程中劳累过度及病毒感染患病的,应认定为工伤,单位应承担员工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案号:(2018)湘10民终113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年8月16日



法信 · 司法观点


工伤认定的“三工”因素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历经几次变化,法律法规对 “三工”的规定不尽相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等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前两项实际仅强调了工作原因这个要素,而未特别要求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要素;第三项虽强调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要素,但对“不安全因素”并未强调工作原因。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条对工伤的工作原因作出了规定,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未作规定。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一般工伤的三种情形都作了相同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据此,一般工伤认定均必须具备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三大要素。但对于三要素间的关系,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都是认定工伤的法定要件,这些要件的地位同等重要,只有完全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工伤。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只要是工作原因就足以认定工伤,而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辅助条件。第三种意见认为,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都属于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只具备其中一个要素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四种意见认为,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遭受伤害的,不论是否是工作原因,均应当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只要是工作原因,就足以认定工伤,即使不在通常意义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这一点在我国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即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工伤认定的辅助要素,它们的作用,一方面是进一步强调工作原因,另一方面是在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在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不仅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而且还是认定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核心标准。一般来说,一旦具备工作原因,其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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