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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信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06 | 1744 次浏览 | 分享到: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职工工作有时并不是只固定在一个区域内。因为工作性质不同,有些职业的工作区域常常是不固定的(如新闻工作者、船员);有些职业的工作区域较广(如邮递员)。即使同一工厂的职工由于分工不同,也会影响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来说,多数职工以车间作为工作场所,但工厂管理人员或者保安负责厂区的管理和保卫工作,其工作场所就可以以整个厂区为限。但在作出工作场所认定时,也应注意不能无限扩大化,如员工宿舍、绿地等生活场所,有证据证明与工作确实无关,即使其在厂区内,对于一般职工而言也不宜认定为工作场所。因此,对工作场所的认定,既不宜过于宽泛,也不宜过于狭窄。实践中将完成工作所应当经过或可能经过的区域确定为工作场所比较合理。这里所说的 “为履行工作职责应当经过或可能经过的场所”是对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因其与工作职责有直接关联,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因此,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和涉及的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此项既为兜底条款,又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作出的进一步解释,其意在界定何为 “三工”。

(摘自:杨科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载《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9月出版。)




法信 ·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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