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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信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2-06 | 1745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有法律法规对 “三工”的规定比较原则,好处在于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便于满足不断发展的实践需求;缺点是缺乏操作性,容易导致工伤认定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不统一。针对实践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我们确定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在此基础上,《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认定的 “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即使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只要是工作原因,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在工伤认定中一方面是补强工作原因,另一方面是在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因此,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职工伤亡的亦应认定为工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答复如下:“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这一答复解决了因工外出死亡原因不明的工伤认定问题。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关于职工在参加本单位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受到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如果属于用人单位强制要求或者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这些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属于工作原因,由此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a)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活动,从行为定性分析属单位集体行为,而不是员工私利行为。单位是集体活动的倡导者、组织者、管理者、交通工具提供者、资金提供者。员工在外出集体活动中,始终处于单位的组织管理中,员工始终是被管理状态。(b)从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活动的目的看,其旨在调节员工身心,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凝聚力。(c)《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 〈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指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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