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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确定无效吗?九民纪要后最高法院这样认定
来源:法客帝国 | 作者:pmt809091 | 发布时间: 2020-01-17 | 22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地公司是明知的。据此,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一、二审法院未审查的,据以作出的民事判决被中止执行、指令再审。



总  结


1.清晰认识高利转贷的本质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只要将银行的贷款发放高利贷就构成高利转贷。这是对高利转贷缺乏有效的认知。其实,高利转贷本质就是拿着银行发放的信贷资金再发放高利贷(即空手套白狼),这直接侵犯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因此,这不仅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规制的对象,也是刑法规定高利转贷罪用以打击相应的犯罪。


2.借款人在借款时对高利转贷保持高度警惕既然是借高利贷,实际上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到资金时,必然预料到未来将承担一笔巨大的利息。因此,借款人在一定要充分了解所借资金的来源、性质以及高息等,同时保留好可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本案中,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向出借人出具的一封承诺书对推翻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值得借鉴。


3.出借人应当时刻警惕高利转贷这条高压线、切勿存在侥幸心理。时至今日,金融领域的“空手套白狼”已经逐渐走向过去式,随之而来的是,国家对金融领域的监管政策愈加严格。


4.商业银行在发放信用贷款资金时,应严格遵守法律底线。其实,商业银行不仅在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信用贷款的使用范围的同时,也应加大对信用贷款资金的监管力度,避免银行资金流入民间,造成加大资金占用比重、增加民间主体融资成本、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不良后果。


相关法律规定


  • 民事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
第二编 合同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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