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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广庆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就格式条款中的专业知识向对方做详尽充分的说明,双方又产生歧义,那么应以一般的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为标准进行解释,并应在此基础上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案号:[2005]龙民初字第429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6年08月14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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